准婚姻关系是指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的问题有权利义务问题、子女的关系以及双方解除准婚姻关系。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关于准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
我国亲属法对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可以确定以下内容:
第一,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发生配偶的亲属身份,不发生配偶权。无论其同居多长时间,无论其是否有子女,只要双方没有登记结婚,而仅仅是准婚姻关系,就不能认为他们是配偶。至于他们的相互身份,我认为就是同居者,或者叫做准婚姻关系当事人。
第二,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对方亲属之间不产生姻亲关系,不在男子与妇女的亲属间或妇女与男子的亲属间产生任何姻亲身份,不发生姻亲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姻亲有关的婚姻障碍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准婚姻关系。
第三,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相互间不产生任何提供生活保持的义务。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共同生活状况的权利,而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女方为扶养共同生育的子女所需,男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负担责任之外,不负担其他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当准婚姻关系解除的时候,如果一方负担养育共同生育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用的给付义务,不得推诿和拒绝。
第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继承关系,不得相互继承遗产。
2、准婚姻关系双方对共同生育的子女的亲子关系
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子女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亲权,法律不得对其子女有任何歧视行为。但是,双方当事人虽然为子女的父母,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仍然不具有配偶关系。
在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准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子女未成年的,可以向其父或母请求抚养给付。对于丧失生活来源的父或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义务。
相应的,当事人的子女对于当事人各自的父母间,产生直系血亲关系,取得祖孙、外祖孙身份,发生祖孙、外祖孙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亲属权。
3、准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
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就是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关系。亲属法在这一部分要解决的问题是:
第一,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准婚姻关系。
一方要求解除该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而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受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断。一般应当判决解决准婚姻关系,不应当判决予以维持。
第二,解除准婚姻关系的效果为终止准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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