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状分析
事实婚姻在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在我国情况尤其严重,它的产生与存在仍具有广泛性、大量性和长期性的特点。近年来,虽然有关主管部门对事实婚姻加强了宣传和管理工作,但它仍有发展的趋势。
2002年4月,全国妇联就如何修改《婚姻法》,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民众意愿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已婚而未办理登记的人占成年人总数的4.2%,占已婚者的4.6%。而在农村,特别是边远的山区,由于种种原因,这样的现象更为突出,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几年,有的甚至十年,生了孩子,但仍是一种未经登记而同居在一起的所谓“婚姻”。笔者曾经看到过这样一个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例:原告李女士与丈夫离婚以后,一直自己带着孩子在外打工。1997年6月,李女士经人介绍,结识了邻村丧偶的王先生,且其自己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王先生与李女士经过多次交往,两人情投意合,遂准备结为夫妻。由于李女士本人疏忽,将其户口簿遗失,所以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并未在意,在村中举行了一个小型的婚礼,同时,李女士将小儿子的姓也改为与王先生同姓。从此,夫妻两人双进双出,相濡以沫,成为周围群众眼中的模范夫妻。2006年4月,王先生外出做生意时因车祸丧生,而李女士在悲痛之余却被王先生的亲属及两个已被抚养成人的儿子告知自己根本就是个外人,无权继承王先生的遗产和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并让她与小儿子立即离开王家。李女士悲愤万分,带着自己年幼的儿子状告法庭。现在法院的判决结果虽未出来,但想想目前我国现存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我们不能不为李女士捏把冷汗。像李女士这样的案例实在是多之又多,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实在有限,到头来受到伤害的往往是这种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及孩子。所以,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是不容忽视的。
(二)事实婚姻的影响
事实婚姻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普遍认为事实婚姻具有违法性。其实,一般来说,事实婚姻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它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首先,事实婚姻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不利于国家对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和谐。
其次,事实婚姻对某些弱势群体非常不利,特别是对这种婚姻中的女方及孩子不利,它使妇女及儿童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且失去了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
再次,事实婚姻使封建包办、买卖婚姻的恶俗再次流传盛行。同时,它也给拐卖妇女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使这种不法行为更加倡行。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事实婚姻存在的范围还较为广泛,且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无法消除,所以我们必须正视事实婚姻的存在,以消除它的不良影响,从而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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