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外商签约主体资格的调查。
(1)若外方是以个人名义与中方签约,则需了解该人按其本国法律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如:是否达到了订约的法定年龄;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已被宣布为禁资产人等。中方可通过要求签约人提供身份证明、法定地位、固定住所、营业地、委托权限、授权证书等证明材料来确定。
(2)若外方是以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名义与中方签约,则需了解对方经济组织的性质、资格、所属国籍及登记注册地、法定名称、住所、营业范围、主营业地的详细地址、董事长和经理的姓名等事项。若对方是公司,则还需了解该公司的性质。必须注意的是,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济组织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成立与注销终止的时间都很快,有些甚至是为一时的商业急需而登记成立,业务活动完成就终止注销。要提防有些诈骗者用已经不存在的公司名义或者买来的“公司”名义行骗。因此,签约前必须要求外方提供其所在国或所在地政府登记注册的合法证件副本或影印件,并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来确定其真伪。
二是对外商经济状况的调查。
经济状况是外商履约能力的标志,外商的经济状况包括注册资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几个方面。
(1)注册资本总额是外商在注册机构登记的资本数额,它是表示公司等法人经济组织依法成立必须具有的最低资本数额。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外国政府对法人经济组织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很少限制,仅有几百美元或几千美元注册资本的公司大量存在,一旦经营失败,仅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不足清偿债务时便宣告破产来逃避债务;
(2)资产负债情况是表明外商经济状况的一个主要因素。了解外商所负债务与其注册资本的比例,确定其是否属于负债经营。对外商的资本及负债情况的调查,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经注册会计师核实的近期经营年报表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书;也可以委托有关金融机构,由其根据业务代理关系委托外国代理银行代为调查外商资金情况;还可以要求外方提供其开户银行的名称、账户,由中方通过银行、咨询公司或其它途径(如:通过国外的专门调查机构、工商团体、华侨团体等)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由外商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担保证书;
(3)生产经营情况。主要了解外商近年来的盈亏情况、产品销售情况以及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的强弱情况。对外商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发展潜力,可以通过从外商生产、销售数量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重要部门的雇员的人数、资历、报酬及他们的工作情况中得到估价。
三是对外商商业信用、信誉的调查。
外商的经营历史、经营作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履约信用以及与金融、政府、司法等机构间关系等情况,都是构成其商业信用、信誉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看,外商的商业信誉要比外商的资本情况、经营状况、企业组织形式等更为重要。对外商的商业信用和信誉情况,可以通过我国驻外机构和与外商有业务往来的部门或人员,如:外贸公司或专业公司、外方的供应商、外方公司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等,进行沟通了解,也可以要求外商提供其过去活动成绩的记录资料,然后加以核实;还可以通过外商的出版物、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的有关文件、经济方面的世界性报刊、统计资料及权威性互联网站信息等途径进行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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